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
畅通。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
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
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Zui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