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
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教育,增
强职工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
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调查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
58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