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赤城县农村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公司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
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弃物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护坡、
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渗漏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四章 治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治理水土流失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水土保
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合理配置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实行山、水、林、草、
田、路、村综合治理,统筹兼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