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张家口市房屋建筑检测中心-建委备案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怎么处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哪些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发现房屋有危险,找谁来鉴定?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当地正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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